生活在车水马龙的城市,噪音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清晨还在睡梦中就被隔壁邻居家装修的声音吵醒,可能一整天的心情都会非常郁闷,精神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甚至还有可能会发生事故。没想到噪音不仅是让我们日常会头疼的事情,还会导致人员伤亡,年6月,北京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比较罕见的案例,一位老人因邻居装修,被噪音“吵死”。
案发经过:
年6月的一个周六,中午1点左右,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某生活住宅区的李大爷刚刚吃过午饭,趁着阳光正好,便想要睡一下午觉,李大爷因为年纪大了,平时的睡眠就比较浅,很容易被外界的声音给吵醒。李大爷的午觉还未睡醒就被一阵“滋滋滋滋”的电钻声给惊醒,正常的年轻人在睡梦中被突然惊醒也会有些难受,何况是上了年纪的人。
李大爷当时被吓得心脏加速跳动,在床上坐了好久才缓过神来。李大爷被吵醒也已经没有任何的睡意,但这样的声音哪怕不睡觉听着也受不了,李大爷便想去跟对方协商一下,于是李大爷便寻着声源找了过去,这个噪音正是李大爷楼上的住户连某家。连某正在给自己家安装防盗门,那电钻声是工人打固定孔发出的声音。
这防盗门什么时候装不可以?偏偏选在周末还是午休时间,愤怒不已的李大爷对着屋主连某一对指责,连某也知道自己确实选了一个不正当的时间,所以立即向李大爷进行道歉,但表示安装已经开始,现在停下来也不妥当,而且只要半个小时的时间,希望李大爷可以稍微理解和忍受一下。
李大爷也不是那种得理不饶人的地痞无赖,况且大家都是邻居,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这邻里之间怎么也要讲究几分薄面。李大爷也只好无奈地回到家中,希望这个噪音半个小时之后能够消失。可没想到意外就在此刻发生,李大爷回到家中没多久,他就感到胸闷,心慌连呼吸都非常困难,眼冒金星,差点就直接倒在地上。
李大爷的老伴,看到他这个样子,被吓了一大跳,惊吓之余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李医院,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经鉴定死因系心源性猝死,简单点说就是猝死。难道就因为被噪音吵醒李大爷就猝死?原来李大爷患有冠心病,这个病在老年人群体中很常见,李大爷一直都有按时服药,已经很长时间没发病。
这次会突然发病,可能就是受到噪音的影响,导致他从睡梦中惊醒,引起心脏不适,最终导致冠心病复发。李大爷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其家人无法接受,于是李大爷的家属就将屋主连某和两个安装防盗窗的工人以及防盗门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李大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一共万元赔偿金。
法律分析:
李某家属状告连某、安装工人、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连某、安装工人、生产厂家又是否都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是如何审判的?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家属控告三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证明三方侵权,那么三方将承担共同责任。
首先连某作为屋主,他选择的装修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装修的时间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即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连某选择的装修的时间是周六的中午一点,也就是在休息日的休息时间进行装修,这个时候装修违反法律规定,但他的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此案中,连某选择的装修时间确实存在问题,但他并不知道李大爷有冠心病,所以他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因为听到噪音就死亡,李大爷的死是由冠心病导致,因此连某的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不构成因果关系。
至于两个装修工人与防盗门生产厂家那就更加不存在侵权责任,两个装修工人只是拿钱办事他们也无法预料会造成李大爷死亡这样的效果。生产厂家就更加不存在责任,李大爷的死并不是防盗门窗导致,连某买的这个防盗门窗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法院最终判定虽然连某的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连某选择的装修时间还是存在问题,因此判定连某赔偿丧葬费、救护费等在内的1.8万余元。李大爷的家人对于这样的结果无法接受,再次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这样的意外没有人希望发生,但噪音确实对人影响很大,希望家中要装修的人,注意选择装修的时间,不要给他人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