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0项服务将向社会购买
本报讯 ( 邓静)4月15日,我市印发《*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及《2015年*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今年*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开,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府购买服务体系。今后,*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将不再大包大揽。 《办法》明确了*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服务内容、购买程序方式、资金管理等。 《办法》规定,*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承担的各级行*机关和承担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2015年*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技术服务事项、*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5大类60项服务事项,市直部门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实施*府购买服务。我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和*府职能转变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目录,逐步增加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按规定,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必须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时申报年度报告或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等。双方一旦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我市还将建立*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拒不限期整改的,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府购买服务。 作者:邓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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